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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徵信-受罰

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辦理徵信,華泰商業銀行判罰二萬。
金管會9日依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核處華泰商業銀行新台幣二萬元罰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華泰商業銀行違反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貳萬元。該會表示,華泰商業銀行受理企業法人申貸案件,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逕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該企業之負責人及保證人信用紀錄資料,核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

資料來源 : 自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