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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慮症及精神疾病常識
有精神疾病的罪犯,該如何定罪 ?

所謂的精神疾病的範圍非常廣泛,我想你的意思-應該是沒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情況吧?!

法律上稱之為心神喪失,這類的人當觸犯刑法上所規定的罪時,在審理上並不能一概而論,並非有此種病史的人就完全沒有刑事的責任。

因為即使是有這樣疾病的人,在醫學上仍有可能會有短暫的清醒狀態,若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 觸犯刑法仍需課與刑事責任,不得用有精神疾病來免責。

不過,這在舉證上會有其困難,精神疾病在認定上本來就不易,對於精神耗弱或精神性疾病者,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監禁,加上若沒有明確證據,證明他當時的精神穩定,且醫生也以病例證明他有人格分裂或精神疾病,定罪是有難度的呀!

即使在刑事上可以免責,但仍有其他的強制處分。 例如:強制就醫.... 等

至於,法官依據哪一點進行判例,其實除了依證據認定事實做出判決,及判定其精神狀態的認定(故意或過失),當然還有部份是屬於法官自己的自由心證來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