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徵信協會徵信公會
 
 
法律諮詢
離婚、通姦
家暴及保護令
智慧財產權
精神疾病
防詐騙
性騷擾
生活法律
法律案例
免費徵信、外遇、婚姻法律諮詢
離婚、通姦 家暴及保護令 智慧財產權 精神疾病 防詐騙 性騷擾 生活法律 案例
離婚通姦相關法律
什麼條件下,可以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民法規定以下狀況,可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1.因為離婚生活有困難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2.贍養費的請求比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離婚通姦相關法律
 
 
首頁 為何要找徵信? 徵信社都做哪些服務? 優良徵信社推薦 徵信新聞時事 文章資源分享 法律常識 連絡我們
優良徵信協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