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外遇的徵兆
  徹夜不歸或晚歸
常說要離婚或分手
電話費明顯暴增
手機有曖昧的簡訊
性愛次數明顯減少
開銷花費明顯增加
身上有來歷不明的物品
很少參加家庭的聚會
個性改變(易怒..)
常常挑另一半的毛病
特別注重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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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外遇事件簿
 
 
法 律 知 識 與 生 活 常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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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通姦之相關法律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