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即办理征信,华泰商业银行判罚二万。 金管会9日依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核处华泰商业银行新台币二万元罚锾。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日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8条第1项第1款规定,对华泰商业银行违反同法第18条规定,处以罚锾新台币贰万元。该会表示,华泰商业银行受理企业法人申贷案件,未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径自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该企业之负责人及保证人信用纪录数据,核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