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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及处理
强暴的迷思破解与事实

● 迷思:
两相情愿,何来强暴或骚扰,对多数女性而言,当她们说「不」的时候,其实就是愿意,甚至还乐在其中呢?

◎ 事实: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较易产生上述的迷思:

1、彼此认识,甚至有亲密关系。
2、在强暴发生前,已经有身体接触的动作。
3、被害人的职业是妓女、舞女、娱乐事业服务人。
4、事实上,任何人皆是独立的个体,都有「性」自主权,不因为彼此是朋友、亲戚、配偶、家人等的亲密关系,就漠视被害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或拒绝与别人性交的权利;其次,之前亲密关系的表示也不代表之后强暴行为的合理化,有某些男女朋友,之前可能会同意对方亲脸、吻颊,但这并不表示对方后来可以不顾女方的的意志霸王硬上弓。再者,对于某些以娱乐或性服务为职业的个人,也不因为他(她)的职业,就表示他(她)丧失做为独立个体的尊严,而渺视他(她)也想有拒绝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 迷思:
一个不愿意被强暴的女人,男人无论如何都是不会得逞的;再说,假如在过程中,如果没有留下反抗的痕迹,如:红肿、瘀伤、紫青,多半也是自愿的呢!
◎ 事实:
在强暴过程中,被害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意识(如:被下药、灌醉等昏迷状况),一种是有意识,也就是被害人神智清醒,但被害人往往受制于名誉威胁,如不从就告诉你父母亲、工作伙伴….,生命威胁(如不从,就杀死你),职权威胁(如不从,就将你解雇),而任凭摆布。其次,被害人也可能因惊吓过度或危机处理能力薄弱,而脑筋一片空白不知如何处理应变,终至成为被害者。在上述状况中,被害人均可能没有反抗或激烈的反抗行动。

● 迷思:
妇女借着暴露的穿著及不雅的举止引诱男性,导致强暴或性骚扰,这能怪谁?如果这种女生遭遇强暴事件,大概也是罪有应得吧!
◎ 事实:
在传统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场所与时间均有极严格的限制,但是随这社会的转型,男女性别角色应随着时代的调整而有所改变。女性应该拥有穿衣服、出入时间、场所的自由选择权,任何人不能因为她不幸遇害就责难或质疑她身而为人的自由选择权。

● 迷思:
这种女性多半是有强烈的性欲,或是在不正经的家庭中长大,否则好好的女生怎么会遇这种事。
◎ 事实:
事实上,加害者才是强暴犯罪的征结所在,会去性侵害的加害者多半与其从小受挫与被虐的经验有关,为了宣泄加害者内心的愤怒、焦虑、无助,才找无辜的受害者,而非受害者本身有问题,才成为被害者,因此真正应被谴责的应是加害人而非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