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又通奸罪,对于配偶提出告诉者,效力固然及于相奸人;但「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书)。所以,可单独撤回对配偶的告诉,只告相奸者。
但,反面解释,若只对相奸人撤回告诉,其效力则及于配偶。(等同撤回对配偶之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