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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之告诉期间有多长 ? 如何起算 ?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这里的「知悉」,是指得为告诉之人确知犯人之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以得为告诉之人之「主观认知」为标准,而且认知应该达到「确知」之程度,如果仅系怀疑他人有此犯罪行为,但未得确切之证实者,尚不得称为知悉。至于连续性、继续性的犯罪,其告诉期间应自知悉犯人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时起算,否则难免发生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但是告诉期间已过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