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重婚者
2.与人通奸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恶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
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
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